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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省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滨江区滨文路与西浦路交叉口西北侧新生闻涛大厦工地的施工单位,是该项目工地生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该项目工地生活区生活垃圾投放点只设置了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020年12月31日10时10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工地生活区生活垃圾投放点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瓜子壳、鸡蛋壳、茶叶末等易腐垃圾,现场未发现其他的配套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存在垃圾混装现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出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0第0023609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0]第0024820号)。2021年01月05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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