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滨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三区块扩点(四期)项目的施工单位。2020年9月21日22时05分,当事人浙江富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地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一辆,移动泵车一辆,施工人员十四名,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8.4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分贝的噪声限值3.4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被本机关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法律依据: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发生在“美丽杭州”创建暨“城市环境大整治、城市面貌大提升”集中攻坚行动期间,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法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3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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