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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天台金恒德汽车用品百货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天台金恒德汽车用品百货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3350590007930009),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营业浙江天台金恒德汽车用品百货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1
    决定机关 天台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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