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德市监处字〔2020〕4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七日内限期办理使用登记,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5
    决定机关 德清县局
    法定代表人 周志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