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00073****3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03民初658号 |
案号 | (2021)苏0903执5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140元,并承担从2020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三、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在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2元,财产保全费1451元,合计5473元,由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水城县勺米乡顺发煤矿和被告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6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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