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2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限期十五日内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32330元的百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7323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2 |
决定机关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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