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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1〕12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限期十五日内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32330元的百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7323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2
    决定机关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