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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鑫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2021年04月08日的执法检查中,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未按照设置规范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阻。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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