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49219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1844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恢10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编号为JK032414000571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44.8万元及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本金的罚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方建琳、蔡韩燕对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本案债务在本金最高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北环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05)第1220002号,抵押土地面积为11033.3平方米]后的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案件受理费597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诉讼费65621元,由被告常熟市菲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方建琳、蔡韩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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