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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圣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明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B4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14民初5130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6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8-01-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圣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5350元给原告广州市尤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被告东莞市圣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以5535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货款日止)给原告广州市尤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被告何明花对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元,财产保全费581.25元,合计1180.25元,由被告东莞市圣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何明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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