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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1780****37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724民初761号
    案号 (2019)内0724执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温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呼伦贝尔品生态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于2016年3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7年4月7日起解除; 二、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伦贝尔品生态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退还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房屋租赁费20,000元,2017年预交房屋租赁费30,000元,共计50,000元; 三、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伦贝尔品生态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租赁期内房屋装修残值损失498,458.33元、购买安装设备损失12,720元、购买锅炉、煤费用24,600元、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所发员工工资53,390元、果品、蔬菜损失7301元,以上共计596,469.33元; 四、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伦贝尔品生态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营业损失371,89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27元,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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