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802952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7民初8829号 |
案号 | (2019)京0117执21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尚欠原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 14588756.36元; 二、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14588756.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建六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分别以2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2588756.36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 四、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对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16元,由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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