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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印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2952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平民初字第06084号
    案号 (2016)京0117执26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51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6-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春瑞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三千一百零四元。二、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肖春瑞产权代办费四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三元,由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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