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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呈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2267****15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081民初2407号
    案号 (2018)辽1081执2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04-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海燕借款240,000元,并给付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辽宁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海燕借款利息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被告辽宁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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