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澧县红林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72368****512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702民初1178号 |
案号 | (2021)湘0702执40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4-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澧县红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000964.6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以2000964.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5%的标准计算); 二、何仁林、龙迎春对澧县红林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何仁林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G30栋407号房屋在担保债权范围(9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龙辙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棚场街居委会丁公桥商业广场1栋2812室房屋在担保债权范围(1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何仁林持有的澧县红林化工有限公司165万元股权在担保债权范围(18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龙迎春持有的澧县红林化工有限公司55万元股权在担保债权范围(18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8元,由澧县红林化工有限公司、何仁林、龙迎春、龙辙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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