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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美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5944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1103民初1451号
    案号 (2018)辽1103执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张振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张振、张玉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截止2017年4月17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52,579.04元,并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 三、被告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张振、张玉莲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9.0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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