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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东方牛仔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21****548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5193号(2019)黔01民终7054号
    案号 (2020)黔0103执3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主文: 一、被告冉建梅、赵大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175933.33元、罚息151283.33元、复利8844.01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均暂计算至2018年5月7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4.35%上浮5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还利息175933.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4.35%上浮50%后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冉先黎、谢兰琴、贵州东方牛仔服饰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冉建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88元由被告冉建梅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该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二审主文: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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