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定南县龙华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胡方德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07692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7民初46号 |
| 案号 | (2018)赣0727执恢2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龙南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2018-11-0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经结算核对确认:截止至2016年11月24日,被告黄永柱尚欠原告月德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456393元;其中200万元为借款本金(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剩余456393元为被告黄永柱尚欠原告月德的利息; 二、上述款项分五期付至原告月德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户名:月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南县支行;账号:622******16);分期付款方式为:被告黄永柱于2016年11月25日前归还50万元;2016年12月25日前归还50万元;2017年1月25日前归还50万元;2017年2月25日前归还50万元、2017年3月25日前归还530992元; 三、案件受理费24703元减半收取123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6000元,共计53351.5元由被告黄永柱、定南县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6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月德; 四、被告定南县龙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永柱的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黄永柱、定南县龙华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及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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