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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瑞创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MA****E04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12763号
    案号 (2022)粤1972执78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12
    发布日期 2022-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23606375】。 一、限被告惠州市瑞创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康圣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3083.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8201.53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以677215.7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300050.0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以326517.1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以279955.85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以134022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以57121.3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先锋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康圣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4030.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030.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康圣精密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92.38元,由被告惠州市瑞创亿科技有限公司、张先锋负担2863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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