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972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终8061号 |
案号 | (2018)粤0304执427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5 |
发布日期 | 2018-12-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8061号主文:一、维持广东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17957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二、撤销广东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17957号民事判决第七、八项;三、变更广东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179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无需向王庆恩支付高温津贴;四、驳回王庆恩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广东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初17957号主文:一、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庆恩存在劳动关系;二、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王庆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7034.48元;三、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王庆恩支付高温津贴;四、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王庆恩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793.1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78942.53元;五、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庆恩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0.12.21起;本案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金永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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