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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吉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230MA****U93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51民初7070号
    案号 (2021)沪0151执38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吉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美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价款56000元,该款被告上海吉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美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如果被告上海吉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上海吉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以上述未付款项为本金,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吉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已当庭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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