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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58****21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84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784执2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1238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共诉讼费17383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383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4920元),由被告钟日平、鹤山市联兄食品有限公司、钟日红、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共同负担;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383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49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钟日平、鹤山市联兄食品有限公司、钟日红、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2383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4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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