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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58****21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1782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2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欠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184840元,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被申请执行人还清款日止的违约金,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受理费8958.03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诉讼费合计12078.03元,由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共同负担;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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