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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58****21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1018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1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日平、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确认欠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大长盛建筑材料经营部货款202323.20元,上述款项,被告钟日平、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定于2019年4月26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额款项。若被告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双方权利义务终结。二、原告鹤山市桃源镇大长盛建筑材料经营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2262.93元,由被告钟日平、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2019年4月26日前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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