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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8458****21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746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1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钟日平、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确认欠原告钟国英承揽装修款752172元及利息69669.93元,共计821841.93元,被告钟日平、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定于2019年3月1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钟国英连带清偿821841.93元; 二、原告钟国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按上述第一项,若被告钟日平、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不能按期偿还或不足额偿还上述款项的,原告钟国英可就实欠款项和利息(以实欠款项为本金,从2019年3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5980.43元,由被告钟日平、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负担,原告钟国英已预交受理费11960.85元,本院予以退回5980.43元。被告钟日平、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负担的受理费5980.43元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钟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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