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78458****217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84民初3148号 |
案号 | (2019)粤0784执8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日期 | 2019-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钟日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复利及罚息共58295.49元;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鹤农信借字[2017]第10020179915289473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另行计算); 二、被告鹤山市联兄食品有限公司、钟日红、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钟日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8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17383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2383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日平、鹤山市联兄食品有限公司、钟日红、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共同负担;原告鹤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383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钟日平、鹤山市联兄食品有限公司、钟日红、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2383元及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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