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1 |
违法行为类型 | 我局于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118号11幢一层的上海煜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擅自将油烟气排放口设于离地面2米高的设备间墙面上,未设置于楼顶,未按规定方式排放油烟,造成油烟气扰民。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改正擅自将油烟气排放口设于离地面2米高的设备间墙面上,未设置于楼顶,不按规定方式排放油烟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8 |
决定机关 | 上海市黄浦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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