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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41725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08民初32523号
    案号 (2021)京0108执259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超支付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超支付2016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利息27万元; 三、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超支付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判项所确定的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聂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9元(原告聂超已预交),由原告聂超负担1825元,由被告北京金鸿华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华建通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1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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