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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高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2714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105民初3397号
    案号 (2017)浙0105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85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6年3月30日尚欠利息、复利、罚息共计89824.48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25074元;三、被告浙江保龙机械有限公司、杨富德、杨富裕、王高宏对被告浙江勤龙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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