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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金门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MA****Q72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02民初8134号
    案号 (2019)皖0202执37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8
    发布日期 2019-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金门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芜湖金门萨)》;二、被告芜湖金门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承租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主力店四层西侧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三、被告芜湖金门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装修期及免租期的租金3840753.9元;四、原告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收取的房屋履约金222652.4元不予退还;五、被告芜湖金门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9月7日以33397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60元,由原告芜湖名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0元,被告芜湖金门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27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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