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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陆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炳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8F6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终24056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140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861807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七项;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盛世珠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没收上诉人深圳陆顺投资有限公司的保证金323180元;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上诉人深圳陆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盛世珠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期间的租金484770元;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为:上诉人深圳陆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盛世珠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199294元;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11198号民事判决的第六项为:上诉人深圳陆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盛世珠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553.68元、停车费990元以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的管理费3753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7624元由上诉人深圳陆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41元,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盛世珠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83元,反诉费11920.43元,由上诉人深圳陆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84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盛世珠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75.43元;二审受理费26671.34元,由上诉人深圳陆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288元,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盛世珠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38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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