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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崧)行罚决字[2021]034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7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日至今,你单位招录无保安员证人员章某义从事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城站国际广场小区保安员工作,后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经理刘建设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章某义的陈述,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公安机关将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于三十日内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责令三十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崧厦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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