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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秦皇岛超凡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俊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395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392民初194号
    案号 (2017)冀0392执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俊东、秦皇岛超凡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郭金兰的借款本金723333元。 二、二被告自2015年12月25日起给付原告郭金兰以借款本金72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与后期借款本金723333元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50万元与以5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三、驳回原告郭金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7元,由被告白俊东、秦皇岛超凡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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