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72279****46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722民初3373号 |
案号 | (2021)鲁1722执7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单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单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蔡金言鸭蛋款 28 225.50元; 二、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蔡金言保证金 36 920元; 三、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蔡金言违约金 100 000元; 四、反诉被告蔡金言支付反诉原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份少交合格蛋差价款7 326.55元及2020年7月份少交合格蛋差价款21 890.80元; 五、反诉被告蔡金言赔偿反诉原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因其2020年5月份交付合格蛋受精率低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抵扣蛋款)1 619.30元; 六、反诉被告蔡金言支付反诉原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0 000元; 七、上述(一)至(六)项相折抵后,由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支付蔡金言34 308.8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八、驳回原告蔡金言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反诉原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 605元,由蔡金言负担2元,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负担3 6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 191元,由蔡金言负担2 333元,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负担5 858元。评估费3 000元,由蔡金言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