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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2279****469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722民初3373号
    案号 (2021)鲁1722执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单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蔡金言鸭蛋款 28 225.50元; 二、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蔡金言保证金 36 920元; 三、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蔡金言违约金 100 000元; 四、反诉被告蔡金言支付反诉原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2020年6月份少交合格蛋差价款7 326.55元及2020年7月份少交合格蛋差价款21 890.80元; 五、反诉被告蔡金言赔偿反诉原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因其2020年5月份交付合格蛋受精率低产生的经济损失(应抵扣蛋款)1 619.30元; 六、反诉被告蔡金言支付反诉原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0 000元; 七、上述(一)至(六)项相折抵后,由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支付蔡金言34 308.8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八、驳回原告蔡金言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反诉原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 605元,由蔡金言负担2元,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负担3 60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 191元,由蔡金言负担2 333元,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负担5 858元。评估费3 000元,由蔡金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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