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72279****469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8315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3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州海大合新饲料有限公司货款176730元,定于2020年11月20日前给付24112元(含诉讼费1917元、保全费1495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136730元。二、上述款项,如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徐州海大合新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剩余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4倍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原告徐州海大合新饲料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及利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原、被告双方之间因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7元,保全费1495元,由被告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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