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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6〕01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中科赛思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中科赛思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122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中科赛思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330016171350500074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22
    决定机关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杨建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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