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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鑫聚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868****432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2454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8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鑫聚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旭光工程款(报酬)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元,减半收取59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2元,由被告江苏鑫聚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丽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