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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文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61****136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12959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3
    发布日期 2018-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安婆与被告黄文波、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将被告黄文波、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刘安婆的借款折减为376830元,被告黄文波、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分四期支付完毕,即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76830元。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泉州晋江陆地港港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账号:3******00705)即视为履行完毕; 二、如果被告黄文波、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黄文波、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所有款项视为一次性到期,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刘安婆自愿放弃对被告朱丽霜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695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3476元,由原告刘安婆负担1738元,由被告黄文波、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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