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8]25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2月1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原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108室的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在厂区内西侧空地上对部分集装箱进行露天补漆,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经调查核实,2012年7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集装箱生产,2018年12月14日上午当事人正在厂区内西侧空地上对部分集装箱进行露天补漆,生产过程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本局于2019年3月22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柒万元。2019年4月1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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