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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8]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81号当事人: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98533839U地址: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108室法定代表人:叶道根  2018年4月24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的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108室,主要从事集装箱生产,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空油漆桶、废油漆渣、污泥、废沥青露天堆放在厂区泥地,其中危险废物70吨左右,一般固废30吨左右。堆放场地无防雨、防渗、防漏措施。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已于2018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人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场所的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要求;7、裁量系数、调整系数确定表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8年7月13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6
    决定机关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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