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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7]9号当事人: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98533839U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108室法定代表人:叶道根职务:董事长2017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决定于2017年2月8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108室,2012年7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集装箱生产。年产9万TEU集装箱建设项目于2012年11月由本局审批同意建设,2013年7月正式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固体废物有漆渣、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及废皂化液等。2017年1月当事人将160个油漆稀释剂空桶(合计约2.1吨)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运输户杨成光,杨成光以1600元的价格将160个油漆稀释剂空桶转卖给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郑家埭村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品收购经营户杨建华,并堆放在西塘桥街道郑家埭财神庙南侧的空地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3、个体运输户杨成光、废品收购经营者杨建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成光、杨建华身份;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经环保审批及对固体废物管理要求;5、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取证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7、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废油漆桶厂家回收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情况;8、裁量系数确定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05
    决定机关 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