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656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9531号
    案号 (2019)浙0702执7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76817.82元; 二、被告陆基灯、伊梅仙在最高主债权限额5275000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基灯、伊梅仙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周红飞、李彩霞、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红飞、李彩霞、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68元,依法减半收取47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陆基灯、伊梅仙、周红飞、李彩霞、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