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购百特便利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天助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330****8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哈仲裁字第0921号 |
案号 | (2020)黑01执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与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9月28日、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百购特便利店特许加盟合作协议》《店铺转让协议书》和《店铺转租合同》; (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保证金10万元; (三)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租金损失10367.12元; (四)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房屋装修损失60613.95元; (五)驳回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六)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20842.00元,由其自行承担15593.43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承担5248.57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承担的部分应当履行上述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10497.00元,由其自行承担7497.00元,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3000.00元,由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部分应当在本裁决书10日内给付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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