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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罗山县宏伟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 尚宏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1705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521民初1022号
    案号 (2017)豫1521执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山县鑫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罗山县泰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从2014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被告罗山县宏伟电子厂对上述债务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4150元,由被告罗山县鑫意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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