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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食药监市罚〔2018〕E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郑维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美华百货超市)涉嫌违法购进销售食盐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取证过程中能深刻认识到其错误,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前已主动对相关问题食品进行退货处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1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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