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0****80X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491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2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855000元、利息711905.22元、复利114.68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0元。 被告许文亮以其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122021311350号,坐落武清区杨村镇香江广场2号楼,抵押面积4116.27平方米)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对该房地产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和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就本判决书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给付范围内优先受偿;许文亮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文亮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许文亮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驳回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3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0195元,由被告天津港保税区利丰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许文亮、被告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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