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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80X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2民初1091号
    案号 (2020)津02执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 000 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3日的利息36 250元,自2017年7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0 000 000元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息7.125%的标准计算); 二、天津南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以其所拥有的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300号、302号以及长春道263号、265号901房屋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蔡穗榕、蔡穗新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 的《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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