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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柳昆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09068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4民初154号
    案号 (2019)京04执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 126 514 299.9元及罚息(截至2017年3月31日为3 251 608.21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6 514 299.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伍的利率计收); 二、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满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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