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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消)行罚决字〔2021〕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89号的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的上虞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窗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上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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