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5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0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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