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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仟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