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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市监案字[2016]2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流通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绍兴大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09
    决定机关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君尔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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